关于村委会换届中应保证村委会班子中有适当女性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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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民政厅 文件

吉妇发〔2004〕7号

关于村委会换届中应保证村委会班子中有适当女性成员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妇联:

目前,全省各地村委会第六次换届选举工作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始。为保障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创造妇女参选、竞选的良好舆论氛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农村社会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农村许多男性村民出外务工,有些地方农村常住人口妇女占半数以上,妇女成为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及多种经营业的承担者,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保证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占有适当比例,既是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农村发展实际的需要,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这不仅有利于妇女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发挥妇女的作用,也有利于村级事务管理,有利于做好农村各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妇联组织要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妇女参加竞选的专题宣传活动。在提名前后,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国家有关妇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妇女在村级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以及妇女在各条战线取得的伟大成就。要使广大村民深刻认识到妇女同样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要引导广大妇女克服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树立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珍视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村委会成员的竞选。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村委会成员中有妇女成员。村委会成员中妇女要有适当名额,是《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选举办法》的明确规定。

各地在进行候选人提名时,要积极引导和要求选民至少提一名妇女为候选人,同时鼓励妇女敢于接受竞争;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数最多的1名增列为候选人;在介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积极介绍女候选人的业绩,不得给予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在投票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积极引导教育选民尤其是广大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妇女,选进村委会班子;如果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当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委员。

三、加强对已当选村委会女成员的培训,提高妇女成员自身素质,巩固选举成果。各地在组织对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培训时,要注意安排新当选的女村委会成员参加培训,进一步帮助她们树立勇挑重担的思想,坚定做好工作的决心和勇气,同时帮助她们尽快掌握村务管理、村务决策、村务监督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以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对任期内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女干部,要及时给予表彰,为其连选连任、提高妇女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创造条件。

四、积极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指导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积极协调、配合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各项工作。考虑到农村妇女工作在整个村民自治工作中的特殊性、重要性,即将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民政部门在报请党委或政府批准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时,过去已吸收同级妇联组织参与的,要继续保持,没有吸收的,一定要增补,以共同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发展。各级妇联要积极主动,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与民政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村民自治工作。

200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