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家庭暴力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时间:2023-04-13 10:07:54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一、案例回放

袁某(女)与秦某于2016年7月份登记结婚。育有一女。袁某辞职在家做家庭主妇。秦某于2021年开始酗酒,经常酒后对妻女进行无端谩骂,将家中水杯常常砸到地上、墙上、电视上。女儿哭泣时,秦某会捂着女儿嘴不让女儿哭泣。袁某反抗时常常换来秦某的殴打。女儿经常因为害怕不敢回家。袁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争取女儿的直接抚养权。秦某以袁某是家庭主妇无资金收入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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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焦争议

施暴方是否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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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将孩子判归袁某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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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说法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实施家暴一方伤害的不只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实践中未成年孩子目睹了家暴的过程会对他们内心造成心理创伤,那么未成年子女也是家暴的受害者。当然处理家暴案件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作为确定是否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一般情况下认定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