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家暴证据不难留,损害赔偿要跟上

时间:2023-04-13 10:07:26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一、案例回放

孟某(女)和郑某2010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2019年起郑某怀疑杨某与他人暧昧,经常言语讥讽,且殴打孟女士。2022年6月某日晚郑某对孟某实施殴打,导致孟某头部磕到电视柜角上,造成大量流血。孟女士趁着郑某进卧室的间隙迅速开门逃离,并大声呼救,邻居将孟女士及时送到医院。孟女士来到吉林省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寻求帮助,值班人员耐心听孟女士讲述事情的原委后向孟女士讲述了关于家暴的证据类别并同时将案件交办市妇联,建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孟女士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损害赔偿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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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焦争议

1.邻居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证明家暴的证据。

2.遭受家暴一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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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支持孟女士要求郑某支付三万元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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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说法

首先,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邻居的证人证言能够构成证明家庭暴力情形发生过的证据之一。最新具体类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其次,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律师认为,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施暴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伤害的不只是受害一方的身体,更会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中有所阐释: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要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过错方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