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经济限制也会造成心灵伤害

时间:2023-04-13 10:06:43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一、案例回放

杨某(女)和李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中一直在家照顾一家老小,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近几年李某每月给杨某家中生活费1000元,家中吃穿住行均需从这1000元中支取。而李某赚的钱大部分则给李某母亲存着。长期入不敷出,杨女士均从娘家拿钱填补,杨女士有着巨大心理压力。后杨女士忍无可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己财产权益。杨女士表示,李某经常说的话包括“花我的钱,你现在还能干点啥。”、“出去找什么工作找工作,你会什么,我没给你钱啊?”、自从杨女士提出离婚以来,李某更变本加厉,为了让杨女士放弃离婚念头,断了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经法院调解,杨某与李某解开多年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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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焦争议

经济限制涉及了精神伤害可否视作家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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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调解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李某愿意将存款从高某某(李某母亲)处取出交给杨某保管。二、家庭收支李某与杨某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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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说法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该种情况理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方式。《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精神上的暴力行为也被规定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范畴,经济限制带来的精神伤害同样要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