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家庭课堂】《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时间:2021-11-03 10:09:10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卷首语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民法典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渗透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吉林市妇联开设“民法典家庭课堂”,希望从大法典中选择小切口,找寻与家庭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广大家庭的关注、困惑进行解读,使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能够实实在在地“学以致用”,引导家庭成员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本期推出《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制度,它就是要在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关系。民法典将收养法纳入婚姻家庭编,并确立了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一、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1098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1093条明确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1094条明确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同时,《民法典》增加了收养评估程序。《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因为收养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收养评估是一项涉及对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对象全面评估的系统工作,民政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在实施这项工作时,应当对收养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家庭成员的收养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判、科学评估,使收养人的资质与能力评估更加实质化、专业化、科学化,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