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 巾帼在行动—具有抚养义务的人放任婴幼儿死亡犯故意杀人罪

时间:2021-06-01 09:51:59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近年来年轻父母亲杀婴案件频发,该类案件不断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基于传统观念,孩子一度被部分父母视为“私人财产”,因此打儿、虐儿、杀儿案件也不断高发。但法治精神告诉我们,人人生而平等,婴儿从母体分娩并独立呼吸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生命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那么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具体地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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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放

2016年11月间,杨某甲与怀孕在身的马某通过网络结识并交往。同年12月3日下午,马某按约来到杨某甲出租屋(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官涌某房)。次日凌晨4时许,马某在出租屋洗手间内自然顺产下一名活体男婴。杨某甲即被马某信息告知回住处。两人均无抚养被害婴儿意愿,相互推搪,长时间对放置在地上全身赤裸的被害婴儿未予理会,也未采取任何保暖等护理措施。后在马某要求下,杨某甲把被害婴儿裸体装入一纸箱内并用塑料袋包裹,将其弃置于出租屋楼下垃圾桶旁的石台上,然后杨某甲带马某离开现场去医院就医。二人在医院被医护人员盘问并被告知报警,仍留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与此同时,被害婴儿则被当作垃圾运至村垃圾压缩站,被公安民警找回时,其已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为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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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杨某甲、马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新生婴儿死亡,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实际致新生婴儿冻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马某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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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解析  

杨某甲、马某采取任由被害婴儿“自生自灭”的态度、尽快求得个人解脱、放任被害婴儿死亡。在明知其不作为和不当作为会造成被害婴儿冻死的结果,而将生存高度依赖于其二人的新生婴儿,在冬日凌晨长时间全身赤裸置于地板上而不采取任何保暖等基本护理措施,反而将其以纸箱、塑料袋形同垃圾包裹弃置于室外垃圾桶旁露天石台上,婴儿冻死的或然性远远大于其存活的可能性,被害婴儿被当成垃圾的或然性远远大于其被识别、被救助的可能性,最终被害婴儿冻死的犯罪结果以及其被当成垃圾清运至垃圾压缩站的事实恰恰印证此点。因此杨某甲、马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婴幼儿没有办法自己生存,长大要依赖他人的抚养,但谁也不能否认他们是活生生的生命,敬畏生命,不要触犯法律底线。

(图片均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