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向家庭暴力说“不”

时间:2025-06-09 10:30:31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2022年7月6日,省妇联信访室受理长春市民李女士被家暴案。据李女士自诉,本人31岁,孩子3岁,丈夫因李女士与婆婆之间产生纠纷,对她施行家暴。7月6日,李女士再次遭受家暴后首次报警,在警察未到现场时,因本人害怕,直接来到省妇联,要求妇联给办理离婚,同时提出在财产分割方面倾向于她。李女士身上有明显淤青,工作人员问是否有报警记录与医院病历,李女士答复“以前老公打我,我觉得这是家丑,不能让别人知道,就没有报警也没去医院,现在不想再忍了希望省妇联给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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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过程及结果:

根据李女士的信访诉求,对其进行了《反家庭暴力法》《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宣传,引导李女士认识家暴不是家丑,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家暴时主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首先,受害人遭受家暴时,第一时间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可申请公安机关向施暴人进行告诫,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也可根据家暴具体情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报案后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就医,鉴定伤情,留存证据,以便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如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可起诉到法院离婚。通过回访了解到其丈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知道施暴是违法行为,李女士也提高了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目前双方已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