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1-01 16:59:15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省中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大力宣传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的优秀女性,进一步凝聚巾帼力量,团结动员广大妇女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联共同承办。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项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女联合会共同成立了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妇联妇女发展部,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尽快启动并统筹做好本地区评选推荐、审核上报等工作。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居住在我省境内、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的妇女和以女性为主的集体。

(二)表彰名额

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50个,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50名。采取差额评选办法,具体推荐名额分配情况附后(详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所有条件应同时具备)

1.女性比例占60%以上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所属处、科、室,行业单位及所属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解放军的女兵连、中队、班,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的商户(店)、小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各类基地等。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集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决拥护“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集体成员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为加快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本单位(系统、行业)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巾帼建功”系列活动,重视女性人才培养工作,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在促进妇女儿童发展和关爱帮助困难、留守、残疾等特殊妇女儿童群体方面举措扎实、成效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推荐集体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无违纪违法行为,无受到组织处理、问责、约谈等情况,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

7.原则上应已获得市(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

8.原则上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称号不重复授予,因同一事迹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所有条件应同时具备)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吉林省女性公民或在吉林省境内居住且满5年以上的中国女性公民

2.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决拥护“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为加快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在参与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科技创新巾帼行动、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等工作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勇挑重担,开拓创新,工作业绩突出,事迹催人奋进;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关心关爱妇女儿童,扶贫济困,甘于奉献,在广大妇女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引领示范作用。

5.“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应当无违纪违法行为,无受到组织处理、问责、约谈等情况,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

6.原则上应已获得市(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

7.原则上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称号不重复授予,因同一事迹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不参加此次评选。

四、评选程序

实行差额评选,各地区和省中直各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评选推荐。

(一)组织推荐。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社部门、妇联组织分别负责本地区评选推荐工作。省妇联、省人社厅、省直机关工委、省教育工委、省国资委负责省中直部门(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其中,省直机关工委、省教育工委、省国资委还负责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省教育工委、省国资委的省中直(单位)上报推荐对象的评选推荐工作;省妇联、省人社厅还负责上述三个部门评选推荐范围以外的省中直部门(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推荐工作。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根据分配名额进行民主推荐,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

(二)征求意见。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方可上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推荐对象上报前,所在单位要对所有推荐对象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应当按规定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当征求企业注册地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社会组织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征求注册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三)逐级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荐对象,由其所在单位报送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妇联组织。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妇联组织要对报送的推荐对象及其事迹材料、证明材料,进行逐级审核,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要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将本地推荐对象的相关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中直部门(单位)需将本部门(单位)评选推荐对象进行排序,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相应推荐单位,省妇联、省人社厅、省直机关工委、省教育工委、国资委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对省中直部门(单位)推荐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和主要事迹复核。

(四)综合评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各有关方面代表成立评审组,对复核通过的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推荐对象及其主要事迹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差额比例确定考核对象。

(五)省级考核。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考核组,集中时间以适当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依据考核结果,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

(六)复审公示。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吉林妇女儿童网和省人社厅网站面向公众对拟表彰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表彰对象,由省妇联、省人社厅联合上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七)实施表彰。拟表彰对象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委、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实施表彰。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省委、省政府授予“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省委、省政府授予“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巾帼建功”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把组织推荐过程转化为弘扬吉林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过程,转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新动力。

(二)坚持公平公正。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推荐名额、评选程序及要求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优中选优,切实把各行业、各领域中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典型推荐上来,确保推荐对象事迹过硬、代表性强,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三)坚持依法依规。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受理群众举报。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资格;对在推荐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违法违纪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四)坚持面向基层一线。各地、各部门(单位)评选推荐要重点向基层单位、生产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女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20%;生产一线的女性参评比例为60%以上;妇联系统单位、个人参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科研教学人员身份参评。

(五)坚持向重点领域倾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大力选树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乡村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中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的集体、个人和高技能人才;在公共卫生健康、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域,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积极参与、不畏艰险、勇挑重担的集体和个人。

(六)坚持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思想引领贯穿评选表彰工作始终,加大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力度,深入挖掘优秀妇女典型,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典型的励志故事和感人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妇女群众中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浓厚氛围,引领广大妇女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建功立业。

七、材料报送要求

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审批表(详见附件3-4)、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5-8)、推荐对象汇总表(详见附件9),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均一式3份,A4纸双面打印。相关表格可到吉林妇女儿童网(网址:http://jlwomen.org.cn/“通知公告”)下载。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含基层推荐、征求意见、组织考核等情况)、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排序及理由等,并提供推荐工作联系人及手机号。

2.每个推荐对象材料包括: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表彰奖励证书复印件、公示材料(加盖公章)。主要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简明详实,字数不超过2000字。先进个人事迹材料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所获荣誉、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廉政建设等;先进集体事迹材料应包括集体基本情况、所获荣誉、队伍建设、工作业绩等。先进个人填写的职务及履历应与其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保持一致。

3.各地区、各推荐单位请于11月17日前将推荐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李晶华

联系电话:0431-81162367  81162388(传真)

电子邮箱:jlsflfnfzb@126.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571号(吉林省妇联妇女发展部

邮政编码:130051

 

附件:1.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2022年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推荐名额分配表

3.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机关、事业单位)

6.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

7.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8.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企业负责人)

9.吉林省“巾帼建功”推荐对象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