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施援,解决抚养纠纷 ——辽源市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21-12-31 16:03:06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2021年3月4日,辽源市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一位80后年轻母亲王女士。据其自诉:2010年王女士与刘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某,今年11岁。2014年6月,王女士与刘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方抚养女儿刘某某,男方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办完离婚手续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直到2017年夏季刘某搬走。从2018年开始,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母女二人仅靠王女士母亲救济勉强维持生活。最终王女士经人指引来到辽源市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起诉男方,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支付刘某某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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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及结果

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仔细审查了王女士提供的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案件并指派辽源市龙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王某立即介入案件,帮助王女士起草起诉书,在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与此同时,王某还积极与刘某联系,希望通过调解了结此案。在办理过程中,西安区法院主审法官马某多次组织王女士与刘某进行调解,耐心劝导刘某履行抚养义务。王某也提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抚养子女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刘某不履行法定义务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王某也苦口婆心的劝解双方能够放开心结共同抚养女儿,给孩子一个明媚的春天,让孩子有一个美好的童年。

在马法官和王某的共同努力下,王女士与刘某在抚养女儿方面达成了共识。2021年3月29日,西安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寄托,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造福当下、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辽源市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援助保护行动”中,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法律援助服务,创新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畅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帮助。在本案中,无论是从法院诉前调解,还是诉后庭审过程,均体现法律援助对未成年人群体健康成长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关心、关爱与支持,通过办案人员情理与法理的有力论证,反复的劝解和协调,充分保障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