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权益难保障,维权机制见成效——吉林市妇联

时间:2021-12-31 16:02:49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李女士2017年应聘于某公司,入职后李女士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迟迟不同意,直至2018年12月才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2019年李女士怀孕,经公司程序申请并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6月休产假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从未向她支付产假工资。直至2020年3月,李女士整整9个月未有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为此,2021年1月4日,李女士到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妇联维权窗口(妇联驻派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要求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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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及结果

在妇联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值班人员的帮助下,李女士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递交仲裁申请,2021年1月18日立案。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和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调查中查明2017年12月17日,李女士入职。双方之间可查证的劳动合同是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期限至2021年11月30日。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2月12日,申请人休产假173天,因被申请人未及时给申请人办理和缴纳生育保险,致使申请人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产假期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补发工资。2020年3月18日,公司单方与李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未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份及2020年3月1-18日工资。2021年8月10日,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合同存在及解除事实,被申请人支付李女士赔偿金、产假工资、欠发工资XXXX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女职工产假权益的案件,涉及生育后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生育后返岗工作等相关内容,许多具体法律规定一般群众很少知道,在面临权益受损时往往不知所措。2021年初以来,吉林市妇联与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积极建立女职工维权联动机制建设,联合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通过设立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公布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和城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团队电话,引导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结合省人社厅、省妇联等单位联合开展的维护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加强针对性法律宣传、法律服务,为女职工依法维权树立了榜样,也引导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为推动男女平等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