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妇女联合会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时间:2019-08-07 15:07:09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显示:

    第一章  责任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建,强化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结合省妇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责任,班子成员中明确1名副职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机关党委负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的责任,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党建具体责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党组集体责任包括:

   (一)党组要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党组在党建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决定。

   (二)党组成员要按照工作分管范围,负责指导分管单位(部室)党组织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制度和党组成员讲党课制度,每人每年至少上1次党课或作1次学习辅导。

   (四)党组成员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联系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模范执行党风廉洁建设的各项制度。

    (五)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选强配齐党务干部,努力为党建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按照上级规定,保证党建活动经费。

第四条  党组书记责任包括:

    (一)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党组班子自身建设。认真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自觉维护党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二)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带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带头思考分析,带头撰写心得体会。

    (三)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团结,发挥班子整体功能。

(四)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执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

(五)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落实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工作制度,带头研究部署检查机关党建工作,带头抓好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组织生活、党务公开、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等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组会,研究部署机关党建工作,及时听取机关党委党建工作汇报,并根据上级有关部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解决。

   (六)加强与省直机关工委、基层党组织的联系,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第五条  党组分管党务工作领导责任包括:

   (一)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党建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及时向基层党组织传达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具体指导省妇联机关党委及基层党组织围绕党组中心任务和重要部署开展工作。

   (三)组织落实党组听取基层党组织汇报工作。

第六条  其他党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对分管部门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执行“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

   (二)负责了解、检查、督促省委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机关党委责任包括:

   (一)机关党委负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的责任,重点履行好协助、推进、教育、监督和引领责任。

   (二)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大会,研究部署机关党建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委会议,研究机关基层党建工作及党内事项,每半年至少调度1次基层党建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  基层党支部责任包括:

    (一)党支部集体责任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部室)所担负的任务,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决定,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5.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不得侵占国家、团体和群众的利益。

6.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发展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7.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党支部书记责任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部室)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2.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解决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各方面的关系。

5.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党支部组织委员责任

1.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委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3.负责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4.提出组织生活的内容,负责召集组织生活会,及时上报生活会情况,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5.负责日常组织管理,搞好党员统计工作,负责收缴党费等工作。

    (四)党支部宣传委员责任 

1.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拟定学习计划和建议。

2.组织党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组织和指导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时事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党课教育。

3.根据上级党委指示,围绕支部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主题教育和其他形式的宣传鼓动工作。

4.指导本单位的群众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等。

5.督促各党小组搞好党日活动。

6.负责对党员学习情况的考核,资料的收集。

7.负责对党员、支部典型材料的上报,宣传工作。

  (五)党支部纪检委员责任

1.负责党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和党纪教育,防止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履行监督职责,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同时应当向支委会报告。监督检查党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的纪律的情况,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提出组织调查建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党员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督促党员履行义务。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工作。

5.经常向支部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部室)党风党纪情况和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

    (六) 不是支部委员的党员行政领导的责任

    要积极支持支部工作,带头参加支部活动,完成支部交给的工作任务,为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九条  党小组责任包括:

(一)党小组集体责任

    1.确定党小组活动日。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是学习文件,也可以是讨论问题,可以是合理化建议,也可以是民主评议等。

2.按照支部安排,定期对支部党员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讨论,认真领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精神,为支部搞好党建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3.按照支部安排,组织本小组党员对支部班子进行民主评议。

4.按照支部安排,组织本小组党员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

5.严格活动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二)党小组组长责任

1.按照支部的要求,组织小组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督促党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

2.根据支部的决议和安排,针对党员的具体情况,向党小组的党员布置任务,并负责督促检查。

3.定期召集并开好党小组会,过好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执行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

4.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经常向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对党员进行教育帮助。

5.组织党员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反映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按时收缴党费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党组负责对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党建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支部书记和委员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负责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没有充分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或疏于管理,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直接责任者和和领导责任者党纪处分。

2.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敷衍,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直接责任者和和领导责任者党纪处分。

3.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妇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